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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全职太太”离婚时能否请求“家务补偿费”?

日期:2023-08-19 16:42:04 来源:大洋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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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实中,不少女性为照顾家庭,放弃事业,成为“全职太太”,离婚时,请求“家务补偿费”,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?近日,高州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关于离婚家务补偿的案件。


(资料图)

基本案情

关女士与李先生经他人介绍相识,于2008年登记结婚,婚后育有三个孩子。李先生长期在外工作,关女士则留在家中做“全职太太”,负责照顾子女和操持家务,后双方因性格不合,常为琐事发生争吵,矛盾越积越深。李先生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,在法院均判决驳回离婚诉请后,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未改善。2023年1月,关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请求判决双方离婚,两个女儿由李先生抚养,儿子由她抚养,各自承担相应的抚养费。同时,关女士认为,婚后15年来,她在照顾孩子、料理家务等方面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,要求李先生给予5万元家务补偿费。

判决结果

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,在法院两次驳回李先生的离婚诉请后,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好转且更加恶化,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,无和好的可能。

在该案中,关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,抚育三个孩子和料理家庭事务承担了较多义务,其为家庭所付出的辛劳应予肯定,故法院酌情认定李先生应对关女士的家务劳动进行补偿。

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、婚后关女士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、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、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等因素,法院依法判决:

准予关女士与李先生离婚;大女儿由关女士抚养,二女儿和儿子由李先生抚养,抚养费各自承担;李先生一次性支付关女士家务补偿费2万元。

法官说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,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、照料老年人、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,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,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。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这是以法律形式肯定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,让家务补偿有法可依,既体现了平等的法律精神,也有利于引导夫妻之间互相尊重体谅、弘扬家庭美德、树立优良家风。

关于家务补偿费的计算标准,应综合考虑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、一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、另一方的个人经济收入、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等因素。家务补偿费仅限于离婚时提出,由双方协议或由法院判决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才提起的补偿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
文/广州日报·新花城记者:关家玉 通讯员:辛小燕、黄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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